這不是邁向「寫實」的觀看與藝術:《觀察者的技術》的誤讀
◎洪靖
《觀察者的技術:論十九世紀的視覺與現代性》,Jonathan Crary著,蔡佩 君譯*,台北:行人,2007 年9月。
《破報》於10月11日(第481期)刊登了一篇書評——林婉文〈100年內人類的視覺革命及其影響:《觀察者的技術:論十九世紀的視覺與現代性》〉**。問題在於,它幾乎錯失了《觀察者的技術》的真正內容,而這種錯失,很難說是對於書中論點的「另類詮釋」,從根本來說,該篇書評某種程度誤讀了《觀察者的技術》。
基本上,我們不能把《觀察者的技術》視為一本「藝術史」著作(即使它是藝術史學者的作品),因為這並不是作者的主要論題(argument)。作者的最終關懷,在於「現代性」(modernity)的問題。在過去,許多論者(布希亞、班雅明、阿多諾)都把「符號」及其流通視為現代性的象徵,然而,作者提出了一個最根本的疑問:何以人們如此容易接受這些被呈現在眼前的符號?同時,作為一名藝術史學者,作者也批評了過去的藝術史「把藝術視為大眾觀看方式的先驅」的說法,因為這種談法沒有辦法解決一個問題:如果十九世紀中期以後興起的「現代主義」(即那些「非寫實」的畫作,例如抽象、超現實)是現代社會的特徵,那麼,何以生活於現代社會的人們,一方面可以欣賞這些現代主義畫作,另一方面又可以觀看與接受那些「寫實」的攝影?
作者認為,最根本的解答,在於觀看的「主體」改變了。必須要注意的是,作者所說的「主體」,並不意味著「擁有較大行動力或詮釋權的個體」,而是指在觀看過程中,「比較重要、不能缺席的一方」。作者採用了傅柯(Michael Foucault,1926-1984)的系譜學(genealogy)作為研究進路,將「技術物」視為整個時代論述(discourse)下的體現,「並不是為了探討其所隱含的再現模式,而是將其視為直接在個人身體上運作之知識與權力的場域。」(頁15)
根據該書,在1820/30之前,觀看的模式乃是以「暗箱」(obscura)作為比擬,暗箱要求的是一種「外在世界的投影」——世界會投射給我們,讓我們認識它。在這種情況下,「人」不是觀看實作的重心,因而,人們的視覺也不是認識世界的唯一工具。亦即,這是一種「即使觀看者缺席,被觀看者仍然存在,但是一旦被觀看者消失,觀看也隨之消逝」的觀看方式——觀看的主體在於被觀看者,而不是觀看者。
然而,在1820/30之後,由於「視覺暫留」這種「錯覺」現象的發現,人們開始意識到「錯覺」的存在,因此,弔詭的情形出現了:一方面,我們開始暗中承認,我們越來越不能認識真實的世界;另一方面,我們開始關注產生錯覺的主體——人,我們解剖眼睛,把「眼睛」視為認識世界的重要途徑,同時,為了理解錯覺的程度,我們開始利用「量」的測量,來呈現「質」的誤差。於是,利用人類雙眼像差來產生立體視像的技術物——立體視鏡(stereoscope)誕生了,這意味著,觀看的主體不再是被觀看者,而是進行觀看的「人」,亦即,觀看的「負擔」已經轉移到了觀看者這一方。
於是,這種觀看主體的轉變,連接上了「現代性」問題。由於我們依賴視覺,所以我們任由符號在我們眼前形成、流動、擴散,而「以『量』表現『質』」的作法,則成了我們現代社會的度量特徵:金錢。這也使得攝影(寫實)和現代主義(非寫實)的矛盾合而為一:人們變成了觀看的主體,卻失去了對於觀看的信任,因此,一方面,藝術家們的「現代主義」要求我們解放視覺;另一方面,我們開始信任那些宣稱能夠複製真實的「攝影」,即便它們往往呈現出一個「已經消失(不在眼前)」的世界。
簡言之,我們必須小心,所謂「從暗箱走向相機與攝影,代表人們越來越真實地認識世界」,其實是個錯誤的觀點與理解。作者自己都提出了反駁:「用暗箱複製(copy)——描摹暗箱所見影像並使之成為永恆——只是其多種用途當中的一種,到了十八世紀中期,連許多重要的敘述都刻意不強調這項用途了。」(頁58)如果我們仍然沿用「越來越寫實」的觀念來理解本書,那麼將會造成嚴重的誤讀。實際上,我們越來越需要寫實,正是因為,我們已經活在一個越來越難以「被寫實」的世界當中。
*譯者需並列王嘉驥(負責第一章),請見:http://www.flaneur.com.tw/rubrique.php3?id_rubrique=72。
**請見:http://pots.tw/node/2772。
留言
有學者談過,
這是本論文沒錯,但就一般人來說,可當藝術史的注角看看吧
而且她的文章也沒有讀出什么,沒有她自己的解讀,
重要的話都引用作者和導讀者
通篇她的文章也沒有用到你說她認為越來越寫實的概念
你這樣寫不是很過份嗎
還把人家的名字放上去,你會被告哦
情況是這樣的,一方面,該文大量引用原書的內容,
但另一方面,該文非引用的部份,幾乎不同於原書的論題,
這個矛盾,是我為何將該文視為誤讀的原因。
另外,在報上發表文章,之所以需要屬名的原因,
是因為這代表了"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文章負責"(包括我自己),
而這種相互引用、討論、辯駁,一直都是學術圈的傳統模式,
依慣例而言,應該標明作者以為尊重,所以這並沒有所謂"告"的問題。
的論題呢
辨駁,批評也該尊重他人,不是這
樣自以為是的莫須有指控別人,
如果標明作者以為尊重,那為什
么破報的刊登上沒有放他的名字
呢
不然一直用這種空泛的批評,大概也解決不了問題。
另外,我不知道妳說的"刊登"是該作者的文章,還是我的?
如果是該作者的文章,其實有清楚寫明作者的名字,或許是妳漏看了。
而我的文章,為了報紙版面的字數問題,因此我投稿時沒付上名字,
不過,只要知道文章名稱,隨時查得到作者姓名,這非常簡單,
所以僅附上文章名稱其實和附上姓名沒什麼差別。
無論如何,如果你有任何批評和指教,請就該文或該書的細節來討論吧,
這種討論其實幫助不大。
這本書與其說是"藝術史"
不如說是美學討論。
他借用Foucault探討權力部署與知識脈絡的關係,
去談數過去較少人釐清的視覺知識部份
因為大多數的"藝術史"學者,或是討論視覺藝術的學說
都是專注在藝術與科技劃分成兩種部分
"藝術受到了科技的刺激,新的視覺表現是來自新的科技所產生的。"
但是這本書作者是要討論在那背後更大的知識體系,並且展現在"可見的"與"可觸的"關
係中....
要找這本書的資料...無意中發現這篇...雖然是很久的文章了~還是忍不住回一下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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